--读《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些思考
什么时候有了“农村”,我觉得应该是原始社会中、后期,因为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以采集和渔猎为生,逐水草而居,无所谓农村。“农村”顾名词义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人们聚居生活和繁衍生息的地方。如果是这样的话,“农村”沿革也应该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近日,再次重读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等相关文献资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蓝图与农村改革路线图有了些许认识。
《十八大报告》分为十二个部分,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国防以及党建等方方面面,共计28000多字。其中,集中涉及到农村建设方面的内容近600多字,此外还部分地涉及到农村的文化建设、农村的教育、农民的就业、农民的健康社保、农村的生态建设等相关内容。应该说,《十八大报告》以一个新的战略高度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撑。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即城乡发展一体化。在城乡发展差距拉大的情形下,就必然要统筹城乡发展,这也是“跳出农村看农村”的发展思路。通过缩小城乡差距,不断增强农村的发展活力,最后实现城乡的共同繁荣。现在的农村不在是以前封闭状态下的农村,城乡之间的互联互通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工业反哺农业,应该“哺”些什么?应该如何“哺”?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如温铁军在《八次危机》中提到的那样,农业、农村和农民成为了历次危机的缓冲带,实现了城市发展乃至国家发展的软着陆。农业为工业做出了“牺牲”,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没有理由不为农业的发展进行反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比重中,二、三大产业占据重要地位,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比重相比较有所下降,但农业的基础地位到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城乡发展一体化,既要体现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也要体现在要素交换、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这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有利于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该说,如今的农业与以前的农业有了很大差别,这种差别不是农作物生长周期与所需自然条件的差别,而是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管理技术、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的差别。我们知道,建国初期直至“文革”结束,我国的农业发展经历了“互助化--合作化--公社化”这样的阶段。在这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农业的发展受到了束缚,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了抑制,农村的面貌一直在落后的状态下徘徊。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的积极性得以调动,农业的发展得以恢复,农村的面貌得以改变。直到现在,我们也只能说农村实现了“脱贫”,但还不能说实现了“致富”。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应该扭转以往个体农户单打独斗,处于弱势的局面,真正使农民“抱团”闯市场,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谈判地位,获得与之劳动对称的收益。
时隔一年后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决定》中,城乡发展一体化被再次提出,主张建立新型城乡工农关系,足以说明“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决定》同时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事实上,我国的农业不同于欧美、日韩的农业,不是规模越大,收益就越大的农业,而是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农业,正如陈锡文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农业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想得到有效维护,就必须使农民的各项权能得到确认。《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农民对承包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应该说,对农民各项权能的确立,为农民利益的维护提供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如何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收益而不是被湮没,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决定》的重要论述,恰恰是使农民经营权实现市场化、社会化的正确举措,如何得以实现,还需要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的配套保障。
记得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说过,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如今我们依旧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依旧占大多数,新农村建设的美好蓝图已经描绘,实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与生态良好还需假以时日,乡土依旧在守望!!!
徐田(2013级马列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