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上午,公司第8期老员工科研训练项目(SRTP)《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以郫县交通法庭案件为视角》小组的三位法学专业成员在郫县犀浦法庭与该庭主要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刘法官进行了一次访谈调研。在调研开始前,小组同学就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三位法学专业的同学结合自己所研究的主要问题阅读了相关论文,提出了一些重点问题,并将问题发给指导老师反复修改,最终敲定了访谈的主要内容,围绕法院实践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一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关键性问题展开。这是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的调查访谈,解决了小组成员在研究中的困惑,收获颇丰。
在访谈中,小组成员对有关法庭在交通案件的审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险公司在有关诉讼中所处地位以及法庭这样进行处理的原因、交通事故相关伤残鉴定以及交通法庭建立的必要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刘法官对小组三位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回答,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小组成员提出的“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相竞合时,交通事故侵权方与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更合理”这一问题,刘法官表示,在此类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也没有明确指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所以目前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刘法官认为,在处理此类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案件时,一般来说,主要以交通事故赔偿为主,工伤赔偿为辅,即被侵权一方的损失主要由交通事故的侵权方进行赔偿,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还不能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则由工伤赔偿进行补充赔偿,在实践中,这种补充主要是弥补被侵权方所受损失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间的差额,刘法官认为这是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同时,刘法官也指出,虽然大体上实践中坚持这种赔偿划分原则,但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还是存在很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各地的护理费标准不尽相同,甚至成都市主城区与郫县的护理费标准都不同,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知道应该按照哪一标准确定赔偿额。
目前,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相竞合的案件,理论上有“兼得模式”和“选择补充模式”两种观点,但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大多支持后者,因为此种模式既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根据刘法官的回答,小组成员认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给出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统一护理费标准,相信此类案件在确定赔偿划分时就不必“纠结”了。
对于小组成员关心的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这一问题,刘法官认为,当伤情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伤残等级鉴定的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是有利于受伤一方的,因为伤残鉴定涉及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能更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也不乏受害人伤残鉴定作假以获得更多赔偿的情况。这就需要规范伤残鉴定的管理,在伤者伤情稳定时进行鉴定,并考虑到伤者的康复情况。
同时,对于小组指导老师提出的行车记录仪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刘法官表示,行车记录仪在国内属于新兴产品,虽然目前在办案过程中还没有遇到过通过行车记录仪提供证据的案件,但可以肯定的是,行车记录仪所提供的资料,对于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必然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个问题我们也可看出,现代技术的发展对纠纷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访谈过程中,刘法官还告诉三位小组成员,犀浦法庭仅2013年一年就审理了700多件交通事故案件,案件数量是2010年的两倍,可见,交通事故案件在实践中仍大量存在,建立一套良好的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在过去几年,郫县也曾尝试在交警支队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专门负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巡回法庭无法满足案件审理需求,最终“交通巡回法庭”这一尝试还是没有得以推广。郫县的这一尝试也值得我们去思考是否能建立有效地机制保障这样的专门交通法庭的运转,这也许也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此次访谈中,我们三位小组成员都收获颇丰,解决了自己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访谈结束后,通过查找阅读相关资料,小组成员苗紫萱同学对交通法庭建立必要性这一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建立交通巡回法庭的尝试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2006年5月,四川省资中县建立交通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按照法律规定尽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大大缩短了审限,有利于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近几年,在北京、南京、厦门等地也成立了专门的交通法庭,这些交通法庭的成立大大推动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解决。而目前郫县甚至成都周边的大部分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都集中在犀浦法庭进行审理,犀浦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面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具备建立交通法庭的条件,因此她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撰写论文或相关建议。小组成员吴小娟同学研究的主要是有关交强险的问题,刘法官对她问题的回答也使她对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她认为,保险赔付标准的建立是解决交通事故的重要方面之一。司法文书上的认责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一种凭证,但是这种认责不够权威、统一。目前保险公司的赔付的数额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建立这一标准很有必要。小组成员李施奇同学研究的主要是有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划分问题,通过调查,她感受到法律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仍存在着距离,有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构想的解决办法总是“看上去很美”,在实践过程中仍困难重重,比如访谈中提到的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相竞合时赔偿划分的问题,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对于这个问题,她认为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不够的,因为由于法官个人能力的高低以及对案件认识程度的不同,很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而采取补充赔偿模式,即以交通事故赔偿为主,工伤赔偿为补充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填补了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因此,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或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这种赔偿模式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此类案件判决的公平合理。她也将在接下来的论文写作中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此次访谈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是我们从书本到实践的尝试。进行此次访谈,不仅与我们小组“实训调研”的研究方法相契合,而且还拓宽了我们的视野,为我们的项目增加了亮点。通过访谈,我们更多地了解到了在交通事故纠纷事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刘法官对指导老师和组员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解答也为我们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通过整理调查报告,小组成员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接下来的重点工作。相信在朱奎彬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小组同学的共同努力之下,我们的项目一定会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撰稿/李施奇
项目组导师:朱奎彬
项目组成员:苗紫萱、李施奇、吴小娟、张若讷(交运学院)、肖长廷(经管学院)